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常常使用固定格式的劳动合同。在获取劳动者的签字后,很多公司以为万事大吉,往往不会再留意合同是否加盖了公章等细节。那么劳动合同未盖章,员工能要双倍工资?
我们一起来看一个案例!
【事件回放】
2017年10月,李某应聘到一家公司,从事行政工作。入职当天,李某与公司签订了一份试用期工作协议书和入职信息登记表。协议书约定了李某的试用期及试用期工资,并约定试用合格后与李某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1个月的试用期满后,李某经公司考试合格,顺利转正。公司当天与李某填写了一份为期两年、固定格式的《劳动合同书》,合同一式三份,但公司并未在该劳动合同的甲方处盖章。12月,李某感觉工作不顺心,便从公司办理了辞职和交接手续。
2018年2月,李某翻看当初与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合同书时发现,两份协议的落款处上只有本人签字而无公司盖章,认为两份协议均是无效的,公司应当向自己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遂向当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仲裁判决】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 在合同书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李某主张双方签订的试用期工作协议书及书面劳动合同无效,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据此驳回李某的仲裁请求。
【温馨提示】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到,如果用人单位只签字没有盖章,劳动合同也是有效的。
现实生活中,只签字不盖章或只盖章不签字的劳动合同也经常能见到,可分为以下3种情形:
1、在劳动合同上签字的是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行为可直接视为该用人单位的行为,因此,法定代表人在劳动合同上签字,即可证明该劳动合同有效。
2、在劳动合同上签字的是用人单位的行政或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
根据《民法通则》第63条关于代理以及《合同法》第四十九条关于表见代理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完全有理由相信,行政或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前得到过用人单位授权,他们的言行可以视为单位真实意思的表达。因此,一般情况下,他们签字的劳动合同应认定有效。
3、劳动合同上只有用人单位公章。
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效力,可以代表法人意志,盖了公章就等于该组织已承认这个合同。
虽然在此案例中,李某的申请并未支持,但为避免此类情形的出现,在此也提醒用人单位,招录职工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的,且员工与单位产生劳动争议需要确定劳动关系只需要简单的举证即可,用人单位想要以不签劳动合同来逃避劳动责任,不仅很难实现,还会面临未签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的用工风险。
综述,为了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建议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既签字又加盖公章,双方各执一份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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